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基本无燃煤区”区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实施十年来,通过相关配套政策贯彻和落实,上海市拔除了6000余台中小燃煤锅炉,建成基本无燃煤区682平方公里,实现了内环线以内无燃煤锅炉的目标,改善了中心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为了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削减分散燃煤总量,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本市对《上海市“基本无燃煤区”区划和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市政府于2012年4月批准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和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在原来“基本无燃煤区”的基础上,增设“无燃煤区”。明确:全市范围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实施地区以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内的分散燃煤(重油)锅炉、茶水炉、灶和窑炉在“十二五”期间应完成清洁能源替代。(胡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