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危废收集贮存转运站运营许可的请示》(上莘管[2018]14号)文收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和要求如下:
一、同意在莘庄工业区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工作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沪环保防〔2016〕3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完整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同意你单位委托上海莘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在莘庄工业区内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作,收集贮存设施位于莘庄工业区元明路188号,危险废物收集类别为HW06、HW08、HW09、HW12、HW13、HW16、HW17、HW22(仅397-004-22、397-005-22、397-051-22)、HW31、HW34、HW35、HW49(仅900-039-49、900-041-49、900-045-49、900-046-49、900-047-49),收集对象为莘庄工业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的中小企业和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收集量不超过7426吨(其中HW06不超过150吨、HW34不超过22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环评许可量,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二、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你单位应加强对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你单位应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台帐制度,委托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现场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应按照国家与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要求,在认真落实环评批复要求、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提下投产运行收集贮存设施。你单位应督促运营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和收集单位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88号)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等行为,并于投产前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单位网站及“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等公示服务价格信息。你单位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向闵行区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
三、建立年度评估制度
你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9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并抄送市固废管理中心。我局将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未及时完成验收、未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你单位应督促运营单位立即停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闵行区环保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