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控制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及市政府相关要求,市环保局发布了《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本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范围。“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重点控制使用非清洁能源的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重点控制向地表水直接排放的项目以及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
《实施意见》明确,“十二五”期间,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为“控制总量、削减存量;指标平衡以块为主、兼顾行业;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项目”。按照《实施意见》,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本区域或本行业(集团)内通过关停污染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完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中水回用等途径获取。对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在编制环评文件过程中落实指标来源,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行业分别由所在区、市两级环保部门核定总量来源。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管理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审批部门对未按本市规定获得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环保部门将对照环评文件以及批复核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对验收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批复中指标额度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不予通过。(徐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