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English
服务热线:021-68485869
联 系 我 们
上海超仁圣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68485869 13311888629
服务传真:021-68485879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华京路418号
E-mail:nijiantao@shcrs.cn
邮 编: 200131
循 环 经 济 资 源 利 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环境] 时间:2016-11-04

各区环保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1日


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解决产业园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
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的建设、运营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规划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
确、监管有力”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
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
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级
环保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收集小
微企业的危险废物,并规范运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第 四条 ( 管理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予以备
案。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运营情况
进行评估,指导区环保局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进行日常
— 2 —
监管并开展督查,做好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系统的对接。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转运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险废物
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履行保障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
设施建设运营的职责,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可以收集、临时贮存产业园区内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 10 吨的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
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并应符合经备案明确
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要求。
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
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第六条 (设施规划与建设)
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的有关规定。鼓励产业园区利用园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
置设施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
第七条 (备案材料)
产业园区应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首次运营前,向市
环保局提交如下材料:
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
— 3 —
2.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产业园区情况、运营团队及组
织构架、收集危废的区域、数量及种类、日常运营方案服务信息
及公开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台帐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等内容);
3.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等材料;
4.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材料。
第八条 (备案程序)
市环保局在收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
形式审查。备案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环保部门应当
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市环保局将备案材料
移交给市固废管理中心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存档备查,并作为今后
开展环保管理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年度评估制度)
产业园区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年度运营
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帐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服务
信息公开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
染事故应对情况等)。市环保局在收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
运营报告后,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
并征求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未
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产业园区,应停止运营危
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 4 —
第十条 (运营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应符合《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国家及本市
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污染物排放指标监
测。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应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
账制度,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
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
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名。危险
废物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5 年。
第十二条 (服 务信息公开)
产业园区应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流程、危险废物接收标准、
收费标准和收集时间等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输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产业园区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所在
地环保部门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
产业园区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及转移
处置环节用危险废物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
子联单制度。
— 5 —
第十四条 ( 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负责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收集,规范危
险废物的标识标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计划备案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产业园区应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源头管
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制度)
产业园区应在每季度的次月 5 日前向所在区环保局、市固废
管理中心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罚则)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环保违法违
规情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固废管理中心和区环保部门应将违法违规情况于发现之
日起 3 日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可以采取
约谈相关负责人、暂停危险废物收集等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 6 —



返回上一页
服务热线:

咨询电话:
021-68485869

服务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7:00
业务咨询:
QQ客服 在线客服1


服务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 -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