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晚报讯)
现在,我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一般与物业管理费一起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从10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将与水费一起缴,也就是说由水务集团代收,从水费中一并扣除。收费标准一般分别为每户每月10元和3元,店铺、餐饮业等单位每户每月40元或30元。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我市将部分征收对象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其中对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10元/月征收(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多户安装一水表的,按当月总用水量除以每户15吨/月(居民总用水量除以居民总户数),算出户数后,按每户10元/月×总户数征收。对户数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区环卫部门核定,按实际用户数每户10元/月征收。
对于由物业公司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3元/月征收(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多户安装一水表的,按当月总用水量除以每户15吨/月,算出户数后,按每户3元/月×总户数征收。对户数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区环卫部门核定,按实际用户数每户3元/月征收。
对于独立安装使用水表的单位,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店铺、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40元,其他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按30元征收。
上述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征收的对象,由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保洁公司等管理单位负责统计,并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至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
对不申报的,其管理范围产生的垃圾自行运送至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地点,自运到清洁楼的每吨征收60元、自运到后坑垃圾处理基地的每吨征收40元、自运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的每吨征收20元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