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9 信息来源:沪商促进[2010]446号]
@ 2010-08-11
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进一步推进本市外资统计工作,促进本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电[2010]13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认真学习《统计法》、《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
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刊、网络、培训和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国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和《上海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使全体人员增强依法统计意识,积极支持统计工作、积极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二、细化落实,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此次统计大检查工作,国家和地方高度重视。商务部和市商务委均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根据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将于2010年6月至9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开展外资统计执法大检查,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外资统计自查工作。现就本市外资统计自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检查目的
大力推进依法统计,增强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法制观念,坚决遏制在外资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提高外资统计能力,提高外资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外资统计的公信力,做好商务部外资统计执法大检查准备。
(二)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领导外资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具体参见《上海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规定);二是依法负有提供外资统计资料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外资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是检查2008年以来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统计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2、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的违法统计行为。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和报送有关报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外商投资统计资料档案和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掺水、作假现象;是否存在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是否存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统计行为。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上海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按时、真实、准确提供外资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网上填报),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或数据审核所需资料。
(四)实施步骤
1、自查阶段(7月1日-20日),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组织自查。郊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负有外资统计职责的乡镇(市级开发区)一级主管部门开展外资统计自查工作,同时,各单位抽查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根据一定比例抽取,不少于30家。
2、抽查阶段(7月21日-31日),市商务委将组织部分单位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对各主管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和经营数据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3、自查总结及配合商务部抽查阶段(8月1日-9月3日)。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7月20日前上交自查报告。市商务委将根据要求对查出的外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并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另外要配合做好商务部来沪抽查的准备。
(五)检查要求
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外资统计自查小组,落实相关负责人,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自查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积极备查。
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是在自查阶段区(县)一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市商务委组织核查小组抽查过程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商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查处。
三、加强培训,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队伍建设,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要根据外资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精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不定期统计培训,不断提高外资统计部门和外资企业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
四、优化服务,强化日常管理
各级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财税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和商务部门的纵向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和渠道,加强重点数据、统计口径差异较大的数据的比对核查,加强日常统计与年检统计数据的比对核查,保证外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建立审批、统计和联合年检的联动机制,应在审批、年检中检查企业是否履行有关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义务,发现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各单位要更加重视统计对经济的服务功能,注重统计分析,特别关注无形资产出资、并购及股权转让溢价、减撤资等数据的异常变化,分析原因,加强研判,充分发挥统计数据的政策支持作用,使“统计真正成为经济工作的耳目”,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的外资发展。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注重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发挥统计在外资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