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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乱象须用重典 矫枉莫惧过正

[Shanghai CR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2009-08-20
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新闻非常多,负面的大大多于正面的。其中陕西省凤翔县东岭冶炼公司铅锌污染致附近儿童血铅含量超标和江苏省盐城市“2·20”水污染环境者首次被判投毒罪,最为引人注目。

  环境,环境,环境!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可能是全球第一,但环境破坏的“力度”也可能是名列前茅,这是一个令人不得直面思考的大问题。

  凤翔的事还在处理之中,尚无结论。目前值得我们评论的是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的法律判决结果。据报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近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没有沿用以往的“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而是以“投放有毒物质罪”对胡文标一案予以判决,这是这起水污染事件的新闻点。从“全国首例”这个分量上来推测,判胡文标为投毒罪,不会是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个区级法院所能决定的,它很可能来自于更高一级以至最高一级的司法部门,并且很可能成为中国对环境污染罪行确定性质、加重处罚的一个标志,开重刑之先河。

  对此,我们予以肯定,对盐都区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利益的判决予以肯定,也期望这是一个新的开始,因为中国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如若不信,我们仅简单了解一下这个胡文标的投毒,便可“窥一斑而知全豹”: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引起民怨,造成了巨大损失。

  可以肯定地说,类似胡文标、丁月生这样明知故犯的排污,全国决不是仅此一例,排查一下,也许是个惊人的结果。而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将废水排放到饮用水源河里,当地环保部门竟然一无所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可能这地方从环保局长到水环境监测员,也长时间地饮用着含毒的工厂废水。这是一个多么有趣又多么可怕的景象。

  中国经济30年高速增长,是对以往经济长期增长缓慢甚至停滞的补偿,是压抑多年之后的释放,这个无可厚非。但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恶化,却也是不争的事实。经济增长带来了今天的欢乐,而环境严重污染给子孙后代(当然也不排除现在)留下了无穷遗患,矛与盾、发展与污染、GDP与环境保护,每天都在上演着肉搏战。虽然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毒罪判了胡文标,但这个“全国首例”能否给所有水污染、光污染、空气污染、土地污染、噪声污染、生态污染的制造者以强烈警示,还是一个待解的谜。

  古语云:乱世须用重典。当今中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实属乱象丛生。因此借用古语呼吁,对于以发展的名义大肆污染、破坏环境的,无论是官员还是企业老板,重判一批,持久打击,矫枉不怕过正,这才是对地球家园、对华夏山川、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表现。

(本文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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